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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枣包装袋 消费者“打假”败诉?

日期:2016-09-28 09:09:51 来自:皇品雅致


      清远一市民以12300元的价格在一家大药房购买了280袋红枣后,以红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药房退一赔十。日前,清远城区法院审结了这宗消费者维权“打假”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红枣包装袋
 
  据法院查明,消费者刘某某于今年1月在清远市清城区某大药房以1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80袋“若×红枣”和“新×红枣”,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此后,刘某某以红枣外包装均没有标签,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房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十。
 
  清远市清城区某大药房抗辩主张其出售的红枣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在质量上没有问题。整箱红枣的外包装有生产日期和合格证,是应刘某某的要求进行分装,不存在刘某某所称的预包装情形。
 
  法院审理后查明,清远市清城区某大药房的销售出库单和合格证显示:新疆红枣(若×)230000克,产地河北,有效期至2017年1月,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红枣(新×)50000克,产地河北,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2日。此外,从刘某某提交的交易视频录像中可清晰看到涉案红枣取出前均存放于已明确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日期、质量等级等的大包装纸箱内。刘某某购买红枣后,商家按重量对红枣进行了分袋包装,小包装红枣塑料袋外观未粘贴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
 
  法院注意到,刘某某从药房处所购买的红枣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完全超出了一般的消费需求,而且在购买过程中还进行有针对性的视频录像,这也有别于一般的普通消费者。法院最终认定大药房销售的并非预包装食品,并认为商家已提供证据证实所售红枣从正常渠道进货,有合格证明,整箱红枣的外包装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而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因食用红枣受到了损害,也不能证明药房所销售的红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食品袋,食品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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